四川涉外婚姻结婚指南

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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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 一方当事人户口需在四川省辖区内。

2、四川居民需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材料

香港居民所需资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所需资料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所需资料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所需资料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所需资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证明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按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由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权威翻译机构或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均可。

地点

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桂溪生态公园婚姻登记处、锦江区民政局合江亭婚姻登记处可办理成都市户籍居民同外国人、中国香港居民、中国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业务。

成都高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保障局桂溪生态公园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88号(桂溪生态公园东区飘带走廊旁)

服务电话:028-81753698

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合江亭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1号

服务电话:028—8691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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