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基本条件
成都市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城镇居民:
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另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在职及退休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不纳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发放标准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申报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9.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
办理指南
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政策办理指南:
(一)申报原则。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
(二)申报时间。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 12月31日为下一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三)申报地点。申报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