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服务指南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取得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申请人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每页应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名章)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无房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省内户口迁移业务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户籍业务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不能提供户籍证明。

  2、省内居民办理迁移前,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3、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按规定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老年父母投靠,所需材料参照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服务指南。

  4、入集体户的,应在本市无住房。

  5、请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

  相关名词解释

  (一)无房证明(在本市无住房):是指经房管部门查询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房屋信息记录》。

  (二)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政部门查档的离婚协议书可作为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需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五)农村地区:是指集体所有土地未被国家征用且城乡分类为乡中心区、村庄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