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都可以进行居住证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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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拥有成都市自有住房或合法承租的租赁住房,连续居住按10分/年累积计算,满6个月的积5分,不满6个月不积分。
本条中的租赁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
(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
(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提供材料:1、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付使用)、网签合同信息查询记录(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需提交);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租赁合同和国有直管公房租赁信息采集表,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2、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