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指南
导语 台湾居民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
受理机构
台湾居民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
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抵达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以下简称“一次台胞证”)。
入境后,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证(以下简称“五年期台胞证”)或一次台胞证。
申请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台胞证应当接受受理机构有关询问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申请方式
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二)未满16周岁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审批时限
(一)受理台胞证申请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台胞证不超过30分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经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办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台湾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入学报到时间临近、已定妥行程但临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五年期台胞证的加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一次性台胞证的加急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换发情形
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台胞证:
(一)五年期台胞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
(二)持一次台胞证申请换发五年期台胞证的;
(三)持本式台胞证申请换发电子台胞证的;
(四)本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换发的其他情形。
台湾居民申请换发台胞证,应当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验原持有台胞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补发情形
住宿登记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时具有大陆户籍,且愿意保留台湾身份的台湾居民,应当在申办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手续并注销大陆户籍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台湾居民,需本人书面提请自愿作废并上缴该证件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三)同时具有台湾和大陆户籍的台湾居民在口岸申请时,口岸出入境管理机构将签发一次入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人入境后应当尽快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办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手续,并注销大陆户籍。
证件号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