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指南

成都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指南

导语 成都市单位因商务需要派人员赴港澳地区,申请3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应事先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条件

1、申请备案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申请登记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正式员工,且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兼职等非正式员工不予登记;

3、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按需申请1年多次和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4、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单位,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工商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可申请15个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可按需申请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5、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单位,或注册资金200万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2个1年多次、4个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纳税额每增加10万,或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每增加100万,可多申请1个1年多次、2个3个月多次的名额,但最多不超过6个1年多次、12个3个月多次的名额;

6、上年度纳税额不足30万的单位,可申请3个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纳税额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确有与港澳地区商务活动需求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公安机关可视情增加备案名额、变更备案等级。

登记备案程序

1、领取并填写《在蓉企业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名单表须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交验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相关证明;交验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纳税证明为税单原件或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额证明,纳税额为单位缴纳的国税和地税之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3、交验登记备案人员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社保局出具的备案人员个人参保缴费证明(需有验证码)。备案人员须由备案单位为其连续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至今(补缴除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股东可免交社保缴费清单(股东须提交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备案人员系单位正式聘用6个月以上退休人员的,提交退休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文件;

5、备案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登记备案、备案企业年审、变更企业信息、代办商务签注等业务,备案时提交单位的介绍信和联络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备案审批合格后,我局将为备案单位发放《成都市企业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登记备案的变更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2、联络员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新联络员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增加备案人员需提交《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名单表、备案人员身份证和社保缴费清单。

注意事项

1、已登记备案单位须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到我局办理年审手续(当年备案的单位不参加本年度年审)。年审期内,尚未年审的单位暂停办理商务签注;逾期未年审的,该单位备案作废。年审时单位须已通过工商的年度公示报告,年审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备案证明》原件;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人员名单表(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备案人员的社保缴费清单(法定代表人、股东免交此证明),备案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有间隔的,将视情降低本单位备案等级或终止其备案资格;

(5)提交上(本)年度单位的纳税证明;

(6)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登记备案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将取消该单位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派遣人员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人员的赴港澳地区商务申请。

3、属于特殊身份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其签发相应签注次数。

地点电话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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