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带物品
5.1 禁带物品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与会人员和赛会场所。禁带物品是指持有人携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被禁止带入赛会场所的物品。安保人员发现禁带物品,将根据有关法律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禁带物品包括:
5.1.1枪 支、弹 药、爆炸物品;
5.1.2仿真枪及弓弩、弹弓、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5.1.3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安保部门批准带入的除外)
5.1.4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
5.1.5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5.1.6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类毒品;
5.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5.2 限带物品
限带物品是指持有人携带的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但违反各大型综合性国际赛会活动惯例或可能影响场所安全和秩序,被限制带入赛会场所的物品。限带物品由持有人自行处理。限带物品包括:
5.2.1易碎品与各类容器,如玻璃瓶(杯)、保温杯、奶瓶等;
5.2.2各类软硬包装饮料,特别是含酒精饮料,及易投掷食品(水果、鸡蛋等);
5.2.3带有政治、种族、宗教、商业或性别歧视内容的横幅、标语、书籍和其他用于宣传的物品;
5.2.4除婴儿车和轮椅之外的任何辅助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踏板车、平衡车、滑板;
5.2.5动物(导盲犬等服务类动物除外);
5.2.6乐器,包括但不限于演奏乐器、口哨、喇叭、鼓;
5.2.7各类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棍棒及尖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长柄伞、尖头伞;
5.2.8各类体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球棒、球、球拍、飞碟;
5.2.9各类超过观众坐席宽度的物品盒、箱包、手提袋等;
5.2.10展开尺寸大于1米×2米的旗帜、长度超过1米的旗杆;
5.2.11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家庭使用、小型手持的摄像设备除外),专业摄像设备的定义是“配有三脚架的大型摄像机”。各类用于照相机、摄像机的三角支架、独脚架或类似支撑物;
5.2.12影响演出、赛事进行或妨碍他人观演观赛的各类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装置、扩音设备、无线对讲机、无线摄像机、无线麦克风;
5.2.13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
5.2.1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或违反门票协议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打火机、火柴等点火器具,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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